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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排污权交易新增3项标的物 新改扩建项目须先取得排污权

发布日期:2017-04-29

     20173月起,根据《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》相关规定,哈尔滨市排污权可交易标的物较去年新增3项污染物,所有新、改、扩建项目必须通过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写入环评批复,依据环评批复核发排污许可证。

 

据了解,2009年,国家环保部批准黑龙江省为全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之一,要求我省全面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,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,通过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,省环保厅、发改委、财政厅、物价局于200984日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》,在省内全面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,所有新、改、扩建项目均必须通过交易取得排放总量,哈尔滨市成为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之一。2016年,全市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45笔,二氧化硫成交量495.763吨,交易金额694.0682万元。

 

今年31日起,《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》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对总量指标核定、总量指标取得以及排污许可等内容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。根据《条例》,哈尔滨市可交易标的物由原来的二氧化硫一项交易,增加为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。为进一步细化《条例》使之更便于操作,哈尔滨市起草了《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办法》。目前已通过专家论证,下一步将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,为交易工作真正走上市场化、社会化轨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。